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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医保办 阅读量:0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园区医保、财政工作部门:
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求,确保居民医保依法参保、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医保局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 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2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遂宁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及其医保待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城乡居民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可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后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同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均按同一标准执行,且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 、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自入学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四、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自关系转移之日起,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自暂予监外 执行之日起,在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关系转移、刑满释放、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政府资助参保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六、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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