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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保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未知 阅读量: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NSZYY-2024-001

      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保服务

      项目采购限价18万元(6万元/年)(超过采购限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服务期限:3

二、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符合以下的规定: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供应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资料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4)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鲜章。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项目管理实行对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下年度的合同,并且重新组织采购具体考核参照医院后勤类似考核管理办理执行。

2、付款方式:甲方应付维保费的付款周期为6个月即每半年支付一次),期满由乙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甲方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甲方支付流程支付。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考核表附后)

四、采购方式及其它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所有产品均进行两轮报价。

2、投标人员需提供参与报价的企业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3、投标文件须密封并提供正本(盖章)扫描件电子文档1份采用U盘制作

五、资料的准备

请参与者按照“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模板”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份(一正副),资料内含第一次报价。

六、采购会议时间:2024115日下午3点

      会议地点:遂宁市中医院天峰街7楼二会议室

       联系人 : 老师 电话: 0825-2255817

参加人员请于2024115下午3点前7楼二会议室递交相应资料。

七、如有不明情况,请咨询后保部张先生电话:0825-2241299

    附件: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保服务要求考核表及评分细则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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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中医院 

                                        202412